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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370B/2024-0010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教委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定向荣昌区的小学全科和学前教育 免费师范毕业生考核招聘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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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荣教政发〔2024〕6号

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定向荣昌区的小学全科和学前教育

免费师范毕业生考核招聘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进修校、特校,各学区、督导责任区:

现将《定向荣昌区的小学全科和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考核招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       


定向荣昌区的小学全科和学前教育

免费师范毕业生考核招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市教委《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管理的通知》(渝教师〔2013〕22号)、《关于做好农村小学全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25号)、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章考核招聘对象

第二条 由荣昌区人民政府申报招录计划、经市属普通高校统一录取和培养锻炼、取得全日制大学专、本科(专科: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本科:小学全科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学历及相应学位、定向荣昌区的小学全科教育和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属于考核招聘对象。采取等额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毕业报到

第三条 定向荣昌区的小学全科和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和其他等级证书,大学期间的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材料,本人人事档案(寄送至荣昌区教育委员会人事科),于每年7月5日前到荣昌区教委人事科报到并参加综合考核招聘报名。

第四章报名资格审查

第四条报名资格审查由荣昌区人力社保局、荣昌区教委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综合考核,确定考核的方向和学科。小学全科教育免费师范生分文科方向(语文或英语学科)和理科方向(数学或科学学科)。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为学前教育方向(语言或艺术学科),并领取《准考证》。

第五章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定向荣昌区的小学全科和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综合考核,包括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大学期间获奖、实习(见习)考核、面试共四项内容。

第七条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占40%、大学期间获奖占5%、实习(见习)考核占5%、面试占50%。

综合考核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其计算公式是:

综合考核成绩=大学期间学业成绩×40%+大学期间获奖得分×5%+实习(见习)考核得分×5%+面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和综合面试)×50%。

第六章综合考核办法

第八条 大学期间学业成绩考核,由荣昌区人力社保局、荣昌区教委组成考核组通过查阅本人学籍档案后予以确定。

根据本人档案中记载的大学期间学分平均绩点,折算出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折算公式如下:

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平均绩点个位数基准分+平均绩点小数点后两位数×10。

平均绩点个位数是“1”的,基准分为6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2”的,基准分为7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3”的,基准分为8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4”的,基准分为90分。

第九条 大学期间获奖励得分,由荣昌区人力社保局、荣昌区教委组成考核组通过查阅本人档案及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后予以确定。

1. 大学期间,获得普通高校院(系)级表彰,计7分;获得普通高校校级表彰,计8分;获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表彰,计9分;获得市级党委、政府表彰或部级及以上表彰,计10分。

2. 大学期间,获得普通高校院(系)级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获得普通高校校级奖励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6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4分;获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8分,二等奖计7分,三等奖计6分;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一等奖及以上计10分,二等奖计9分,三等奖计8分。

上述两项获奖项目总分100分。同一获奖(表彰)项目,只计最高分,不实行累加。不同项目,可实行累加,但累加后的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十条 实习(见习)考核得分(各占50%),由荣昌区人力社保局、荣昌区教委组成考察组通过查阅本人档案后予以确定。实习或见习考核等次为“优秀”(90-100分)等次的,实习或见习考核成绩计50分;实习或见习考核等次为“良好”(70-89分)的,实习或见习考核成绩计40分;实习或见习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实习或见习考核成绩计30分(60-69分);实习或见习考核等次为“不合格”(60分以下)的,此项不计分。

第十一条 面试由荣昌区人力社保局、荣昌区教委共同组织,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1.每位考生根据公布的岗位,自己选择参加一个方向的一门学科面试。

2.小学全科教育免费师范生命题以小学高段现行教材为蓝本。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命题以学前教育现行教材为蓝本,随机抽取教材。

3.面试采用简要讲课的方式进行。每门学科面试分值为100分。

4.每门学科面试备课准备时间为20分钟,简要讲课时间为12分钟。

5.面试成绩的计算公式(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简要讲课成绩。

第七章   

第十二条 参加综合考核合格(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者,进入体检,综合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体检。

第十三条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精神,结合行业实际需求条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荣昌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荣昌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十五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程序。

第八章岗位选择

第十六条荣昌区人社局、荣昌区教委根据每年小学教育工作需要和区编委批准的用编计划,制定《定向荣昌区的小学全科及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考核招聘简章》,经重庆市人社局批准后,于每年7月前在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荣昌区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岗位选择由荣昌区教委负责组织。相同学科中有多个岗位的,由体检合格人员根据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别依次选择聘用岗位。

第九章   

第十八条 体检合格并选择了聘用岗位的人员,由荣昌区人力社保局、荣昌区教委会同用人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九条由用人单位对综合考察合格人员进行政审,并出具现实表现及有无违法违纪情况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因考察或政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章   

第二十一条 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荣昌区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毕业院校、准考证号、综合考核成绩、拟聘单位等。

第十一章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送荣昌区教委审核,并报荣昌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在荣昌区教育事业单位的基本服务期为6年,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基本服务期之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3年后,经相关单位同意后,可在农村学校(幼儿园)间流动,符合条件者可参加城区学校教师考调。

第十二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考核招聘教师,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不参加定向考核或不服从区教委工作安排的考生,仍需承担《定向培养协议》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荣昌区人力社保局、荣昌区教委负责解释。原《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定向荣昌区的小学全科和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考核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教政发〔2017〕102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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