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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荣昌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荣经信发〔202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科技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区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渝经信发〔2015〕19号),结合我区实际,重新制定了《荣昌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荣昌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荣经信发〔2020〕4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产业技术开发实力,规范和加强荣昌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渝经信发〔2015〕19号),结合荣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技术人才、进行专业技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技术、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人才培育、技术产业化的创新模式,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能力,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撑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具有行业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重庆市荣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荣昌区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估管理工作,并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及其他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区经济信息委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全区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目标,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实验室相对集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拥有与研究方向相匹配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其中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50万元);
(四)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组织能力较强、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研发能力较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开发团队;
(五)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在本区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成果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培养高级研发人才的能力,具备承担市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六)依托单位具有跟踪相关领域新技术、支撑开发产品领先技术的能力;
(七)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八条 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通知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经济信息委。一个依托单位可以申请不同研究领域的多个重点实验室,但必须方向明确且独立运行。
第九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投资机构以产学研结合、多元化投入等方式联合申请建立重点实验室。多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需签订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以企业为依托单位。
第十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荣昌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申请书》(详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多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还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三)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与授牌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信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答辩评审及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建议名单,并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实验室,由区经济信息委审定后,行文予以公布并授牌。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X荣昌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中,XXXX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成员。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专业技术水平和工程实践能力,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固定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并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技术人才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联合组建单位自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因发展需要,对重点实验室名称或主要研究方向进行变更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重点实验室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区经济信息委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核情况报区经济信息委备案。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区经济信息委每年抽选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帮助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每3年对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于评估年的8月10日前上报评估材料。已升级认定为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参与区级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二十二条 区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实验室上报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估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3.评估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4.评估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无故不按时上报评估材料;
(三)上报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四)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对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章 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1.评估不合格;
2.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3.依托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4.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
第二十六条 区经济信息委对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因第二十五条原因被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评估得分60分至65分的,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经济信息委。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日常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评估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荣昌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荣经信发〔2020〕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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