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国资发〔2020〕111号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属国有企业: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试行)》已经区国资委党政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央等各级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精神及本意见要求,有效推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加快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并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推动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各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情况,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企业法律顾问任职条件,从企业内部选任企业法律顾问。暂时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经党组织或董事会决策,指定一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各区属国有企业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将选聘的企业法律顾问或指定的企业法律顾问履职人选情况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建设的意见(试行)
为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法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7〕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就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一、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是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的需要。当前各企业对重大决策、重大合同、重大制度的法律审核中,“过手性”审查现象突出,未能有效发挥合法合规审查的实质性作用,难以在企业管理制度拟定及经营决策前端实现风险防范。因此,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有效落实法治建设及合规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通过建立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合规风险防线、加强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的治理风险防线、打造企业对外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风险防线,大力提高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效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是增强企业市场化竞争力、保障国有资本安全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区属国有企业在竞争更加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风险、违规经营风险急剧增加。近年来区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时有发生,且案情复杂、金额巨大,严重威胁到了国有资本的安全与国有股东合法权益。因此,要以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为抓手,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重大诉讼应对的专业化统筹管理,充分运用各项法律手段巩固、保护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加快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是全面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法治建设、落实组织保障的需要。当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意识不够强,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的企业领导人员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中,法律专业人才极度缺乏,法治队伍力量较为薄弱,导致了对法律中介机构及律师的聘请、管理及评价等工作不规范、不到位,严重削弱了企业应对复杂市场竞争的风险防范能力,影响了法治建设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因此,要通过切实加强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熟悉企业法律工作、履职敢担当的复合型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实现区属国有企业法治人才队伍质的飞跃,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国企的建设发展夯实人才基础。
二、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切实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强化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法律人才培养,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法律管理能力,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努力推动实现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任职条件
企业法律顾问是经公司行政会议提名,董事长任命,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专职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一般应当是共产党员;
(二)熟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及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党组织、董事会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职责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法律顾问应对董事长负责,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并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有效服务党组织、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发展;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列席党组织、董事会有关会议,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含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实施,协调完善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法律及合规风险防范体系、制度;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监督或者协助企业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工作,对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评价工作,对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法律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方案等进行内容和质量的审核把关,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的法律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五、履职要求及保障
(一)在公司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要求纳入公司制度的修订,保障企业法律顾问有效履职。在公司制度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2.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专职法务管理人员;
3.企业法律顾问由企业行政会议提名,董事长任命;
4.企业法律顾问应列席党组织有关会议、董事会会议,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二)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年度述职工作制度
1.企业法律顾问每年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年度述职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工作履职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的办法和成效,对进一步加强国企法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
2.企业法律顾问年度述职报告经董事长审核后,应报送区国资委备案。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决策、经营、管理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长(党委、党支部书记)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原则上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行口头报告,再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现的问题、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工作建议。
3.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报告的重大事项,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若企业法律顾问认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且情况紧急,应以企业法律顾问名义直接向区国资委报告。
(四)建立联审联签工作制度
1.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与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联审联签工作制度,对于需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签署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合同、企业产权和资产处置、投资融资项目、对外担保抵押、对外经济纠纷和各类诉讼事项,必须经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审核把关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签字审批方可实施。
2. 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签字同意: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2)违反国资监督管理规定;
(3)违反公司章程或企业管理规定;
(4)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5)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6)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五)落实薪酬激励
1.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高度专业性,尊重法律专业人员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人才价值,参照不低于企业中层干部薪酬绩效标准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经济待遇。企业决定聘任的企业法律顾问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作职责与经济待遇。由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的,不顺加薪酬。
2.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挂钩,实现“权、责、利”有效匹配。由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应纳入该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与任期考核。
(六)责任追究
1.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企业法律顾问实施责任追究:
(1)利用职权违规谋取私利;
(2)故意或过失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3)因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出具的审核把关意见错误,重大经济合同审核及重大涉法事项联审联签、重大涉法事项处置把关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企业出现重大法律风险并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4)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2. 出现上述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提醒)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并根据企业有关规定,确定扣减绩效等薪酬比例。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3. 对报送区国资委决策的事项,在区国资委审查过程中,发现相关法律文件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后,仍然存在法律瑕疵或法律风险未揭示的,区国资委应约谈企业法律顾问。约谈后再次出现问题的,区国资委将向企业发送监管提示函,并根据问题轻重,对企业提出解聘企业法律顾问或更换履职人选的建议。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区国资委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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