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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267425/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荣国资发〔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8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国资委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荣昌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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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荣昌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荣昌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区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19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荣昌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激励外部董事勤勉履职、担当作为,根据《荣昌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荣国资委发〔2022〕14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独资、全资、控股企业)的外部董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在区属国有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的非本企业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全面评价原则;

(四)量化考核原则;

(五)评价结果与奖惩挂钩原则。

第五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年度履职评价与任期履职评价。年度履职评价以外部董事1个年度任期为考核评价期,任期履职评价以外部董事每届任期为考核评价期。

考核评价结果由区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外部董事年度履职评价包括出勤评价、出资人评价和企业评价,以出资人评价为主。年度履职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出勤评价30分、出资人评价60分、企业评价10分。

第七条 出勤评价主要是对外部董事勤勉程度等方面的评价,包括工作时间和参会次数。工作时间所占分值10分,分别按专职、兼职外部董事全年在一个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与规定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分。参会次数所占分值20分,以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次数与会议总数比例计算得分。

出资人评价和企业评价主要考评外部董事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等。采取日常评价、个人述职、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查阅分析履职台账、提交的报告和会议记录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外部董事履职尽责、维护出资人权益、指导服务企业等情况。

(一)职业操守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在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出资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职能力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开拓创新、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等方面的表现。

(三)工作实绩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个人表决是否符合出资人意志和企业利益、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是否为董事会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任职的企业做出积极贡献等。

(四)廉洁从业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履职时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为:90分≤优秀≤100分、80分≤称职<90分、70分≤基本称职<80分、不称职<70分。其中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与所任职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所任职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A等的,不扣分;得B等的,扣1分;得C等的,扣2分;得D等的,扣3分。

第九条 任期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依据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确定。年度履职评价2次以上优秀且无不称职的任期评价为优秀;年度履职评价2次以上称职且无不称职的任期评价为称职;年度履职评价1次以上基本称职且无不称职的任期评价为基本称职;年度履职评价2次基本称职或1次不称职的任期评价为不称职。

第十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履职评价为不称职。

(一)因个人原因,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3/4的;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决议,或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议,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在所任职企业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重大失职行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外部董事的情形。

外部董事具有以上情形之一,且给所任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外部董事因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规定进行薪酬扣减追索。各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涉及职务岗位调整和薪酬扣减执行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对应的扣减比例,制定本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的扣减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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