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供发〔2018〕66号
各区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将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关闭转为经营公司等情况,特修改制定《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销售委托授权办法》(以下简称专营委托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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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8年6月26日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销售委托授权办法
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制定烟花爆竹专营销售委托授权办法如下:
一、委托授权的范围和条件
1. 委托授权范围。全市所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2. 委托授权条件。一是申报专营资格的公司必须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并具有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二是具有与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配送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三是上一年度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委托授权的方式和程序
专营销售委托实行“一年一委托”的方式,程序如下:
1. 企业申报。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每年2月底前在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网站上下载并如实填报《重庆市 年度烟花爆竹专营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公司《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申报材料复印件报市供销合作总社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社专营办)。新成立企业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一个月内进行专营委托申报。
2. 实地检查。市总社专营办对申请专营资格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仓库、配送车辆、人员资质、安全设施等条件进行实地检查。
3. 严格审核。市总社专营办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征求安监、公安、工商、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以及区县供销社等单位对申请单位在安全管理、质量控制、专营规范等方面的意见,对符合专营委托授权条件的予以委托。对不符合专营委托授权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予以委托,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委托。同时,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要求,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或者法人代表不予委托。
4. 签订责任书。市总社与符合专营委托资格条件的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专营要求、责任追究等职能职责。
5. 发放专营委托书。市总社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审核合格后发放《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委托书》,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新成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审核发证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在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网站上予以公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获得专营委托书后方可开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
三、工作要求
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一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专营销售委托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市供销总社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业内专家对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工作开展检查督查,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
四、附则
本办法由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 年度烟花爆竹专营资格申请表》。
附件
重庆市 年度烟花爆竹专营委托授权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配送区域 | 法人代表 | ||
企业详细地址 | |||
销售许可证取得时间 | 申请经营区域 | ||
库房面积(㎡) | 仓库土地性质 | 征用□ 租用□ | |
专用运输车辆牌号 | 企业员工人数 | ||
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 | 是否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列入黑名单 | ||
上年度销售总量 | 箱 | 本年销售计划 | 箱 |
分管安全负责人 | 企业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 ||
市供销总社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公室审查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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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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