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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9500226MB0W88830A/2021-0006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1-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1-08-0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供销合作社
  • [ 有性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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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95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513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含烟草种植用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第四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  当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依据全市上一年度农膜使用量和当年回收率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应当加强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各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指导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数据统计,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加强市级有关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等。

市农业农村委、市科技局、市烟草局负责引导农户(含烟农)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并及时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废弃农膜利用加工企业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预算,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配合市供销合作社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会同本区县宣传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挂图、视频、科普读物,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第二章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建立“村、乡镇(街道)回收转运—区县集中分拣贮运—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到2020年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第十条  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贮运中心布局,应与乡镇(街道)基层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庄稼医院、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场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相结合。到2020年实现每个赶集场镇至少设有1个回收点(站),每个区县(渝中区除外)至少建成1个贮运中心。

第十一条  废弃农膜回收采取现金收购、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做到明码标价,回收标准制度上墙,开收据建台账,店面整洁、堆放规范、及时转运。

第十二条  区县各乡镇(街道)、村组落实专人督导废弃农膜回收工作。村组督导员与乡镇(街道)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合格的,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安排村组督导员时,应首先安排能够胜任工作的贫困户。

第十三条  本着节约运输费用和价格优先原则,废弃农膜利用加工采取就近按区域集中加工。鼓励现有的加工企业升级改造扩大产能,在加工空白区县新建加工企业,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  回收加工企业由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公平竞争选择确定,并报市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承担任务的区县域内有较为完善的回收网络;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具备合法塑料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安全、仓储管理制度;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满足当地区县的回收量;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回收加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

(二)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制定回收加工细化实施方案;

(三)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四)按时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保存期不低于5年;

(六)积极配合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第十八条  回收加工企业与当地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签订回收加工协议,约定年度目标任务量、推进进度、验收、资金补助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台账管理和月报、季度通报制度。回收加工企业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报送进度报表,区县汇总后于当月23日前报市供销合作社;市供销合作社于当月2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全市进度报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全市完成季度目标任务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市、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市场交易结算制、回收加工可溯源制等,促进回收利用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区县每季度组织不定期检查,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第二十二条  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及时捡拾交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作为安排农业项目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依法纳入“信用重庆”体系。规范回收加工交易结算程序,防止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和回收加工市外废弃农膜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用地膜应用和残留污染的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地膜残留调查和回收利用率测算,构建底数清楚、可溯源的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章  资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回收企业回收网点、贮运中心建设,劳务、运输,加工企业环保排放(技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区县财政资金主要补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宣传培训和推广加厚、可降解地膜,及村组督导员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资金补助金额根据第三方机构对回收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估后确定;区县财政资金补助金额由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支持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弃农膜再利用加工的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区县,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回收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供销合作社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回收加工资格、扣减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回收加工市外废弃农膜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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