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中央、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参与有关政策的制定,对社属企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二)按照区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及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负责指导全区基层供销合作社做好化肥储备和供应工作;负责本级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三)指导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培育城乡市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整合设施、网络、人员及经费等优势,拓宽经济领域,创新营销方式,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培植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工业品、农产品营销实体,提升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坚持开放办社的原则,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吸收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入经济联合体,强化经济纽带作用,达到互利共赢,壮大自身实力。
(六)协调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指导主管社团的业务工作及成员社的业务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扶持性政策建议,维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七)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实施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