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昌公(峰)行罚决字〔2024〕45号
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男,45岁,1979*******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24日上午9时许,周某某在荣昌区峰高街道**********盗窃吴某某停放的灰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2024年7月30日18时许,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荣昌区玉带河公园将周某某抓获,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吴某某金箭牌两轮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的供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辨认现场笔录、不起诉决定书(渝荣检刑不诉【2024】94号)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荣昌区公安局峰高派出所民警送荣昌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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