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公规〔2024〕4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公安局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重庆市公安局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外省市在本市设立的保安服务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审定、公布。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开展本辖区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以及信用等级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 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及时、公正原则,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共享
第六条 公安机关运用重庆市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系统”)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及时将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落实、遵纪守法、权益保障等信息录入“行业管理系统”内的保安监管信用评价模块。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有关信息数据可以作为信用评价参考依据。
第八条 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应当主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经营,并承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保安服务合同等信用信息材料真实有效。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依法做好信息报送相关工作,可通过“行业管理系统”社会信息采集管理终端实现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之间联网和信息交换,提高保安监管工作效率。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市发展改革部门推送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叠加日常检查、遵纪守法、权益保障等行业监管类指标,对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总体评价,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公安机关依据下列信息对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息;
(二)行政许可、备案基本情况及信息化管理的信息;
(三)管理制度建立落实的信息;
(四)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五)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等遵纪守法方面的信息;
(六)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的信息;
(七)受到通报批评及表彰奖励的信息;
(八)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开展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20分、日常监督20分、遵纪守法30分、权益保障15分、激励加分项15分,评价总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日常监督分值+遵纪守法分值+权益保障分值+激励加分。
第十二条 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划分四级:A(优)、B(良)、C(中)、D(差)。具体标准如下:
(一)评价总分在85分(含)以上,信用等级为:A级;
(二)评价总分在7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三)评价总分在55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四)评价总分在5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
信用等级周期为一年,期满重新评定。原等级及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新设立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自许可、备案之日起不足1年的,不作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直接评为D级:
(一)私下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保安服务许可证》以及备案登记信息,被依法查处的;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被依法查处的;
(三)保安培训单位发布不实招生广告,以安排工作为名,诱骗学员入学,严重侵犯学员合法权益,被依法查处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每年第一季度对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上年度信用等级开展评价。D级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符合升级条件的,应先调升至C级;C级及以上等级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升级或者降级,不受等级逐级调整限制。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每年1月份,区县公安机关依据日常监管、企业遵纪守法等信用信息,结合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行业管理系统”对本辖区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二)市公安局对全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得分和等级进行复核,形成拟评定信用等级后在行业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满,市公安局将评定信用等级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对公示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提出,并提供证据材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公示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作出等级初评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事实、理由成立的,经报市公安局复核后,及时变更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再次进行公示;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将原因书面告知异议方。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公安机关核查,认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系统”内将信用修复,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档管理。
信用修复时,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上年度信用等级已经评定的,信用等级不作变更。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共享,供政府、有关单位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市保安协会网站、“行业管理系统”互联网端查询自身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评价总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严管措施,开展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A级信用评价结果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在以下方面给予激励: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
(二)在申请办理保安行业变更登记等涉及资格审查业务时,提供简便、快捷服务;
(三)在评先、评优、取得荣誉称号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B级信用评价结果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从以下方面开展常态管理: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的市场主体开展现场检查;
(二)在申请办理保安行业变更登记等涉及资格审查业务时,提供简便、快捷服务;
(三)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其守法经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采取警示、提示等措施督促其修复信用。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C级信用评价结果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从以下方面开展严格管理: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每半年开展1次现场检查;
(二)在申请办理保安行业变更登记等涉及资格审查业务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其守法经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采取约谈、培训等措施督促其修复信用;
(四)在开展保安服务行业整治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保安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从以下方面开展重点监管: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施重点监管,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检查;
(二)在申请办理保安行业变更登记等涉及资格审查业务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三)限制参与保安服务行业内的表彰奖励;
(四)作为获得财政补助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一、保安服务公司信用评分标准
(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20分)
1.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A的不扣分,评价为B的扣5分,评价为C的扣10分,评价为D的扣20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综合评价情况)
(二)日常监督(20分)
2.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3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经营地址等实际情况与证照信息不符的,每项扣1分。
3.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2分)。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每少1项扣0.5分。
4.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2分)。应当留存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未留存的,发现1起扣0.5分;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发现1起扣0.5分。
5.保安服务项目合法性核查情况(2分)。对保安服务项目合法性未进行核查的,发现1起扣1分。
6.保安员服装、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2分)。发现佩带不规范的,每人次扣1分。
7.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5分)。发现未持保安员证上岗的,每人扣1分。
8.保安员任职资格情况(4分)。发现从事保安工作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每人扣1分。
(三)遵纪守法(30分)
9.年度内公司违法情况(2分)。被行政处罚1次扣1分;被刑事处罚1次扣2分。
10.年度内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违法情况(3分)。被行政处罚1人扣1分;被追究刑事责任1人扣2分。
11.年度内保安员在岗期间,侵犯国家、公司、个人的合法权益情况(3分)。被行政处罚的,发生1起扣1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1起扣2分。
12.年度内公司配合依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2分)。拒绝、阻挠依法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案件依法调查的,发生1次扣2分。
13.年度内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况(2分)。发生1次扣2分。
14.年度内公司存在被依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行为情况(2分)。发生1次扣2分。
15.年度内公司接受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承包、委托等形式变相经营保安业务情况(2分)。发生1次扣2分。
16.年度内公司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况(3分)。发现1次扣3分。
17.年度内保安员发生非法聚集等行为情况(3分)。发生1次扣3分。
18.年度内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5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扣5分。
19.年度内公司被上级通报批评情况(3分)。被省部级、中保协通报批评1次扣3分;被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市保安协会通报批评1次扣1分。
(四)权益保障(15分)
20.保安员在岗培训情况(2分)。发现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开展岗位培训1次扣2分。
21.保安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分)。发现1人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扣1分。
22.保安员社保缴纳情况 (6分)。未缴纳社保率*6=扣分。
23.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2分)。对保安员的投诉举报属实,未及时纠正处理,每次扣1分。
24.年度内公司保安员工资发放情况(3分)。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发现1次扣3分。
(五)激励加分(加分不超过15分)
25.信息化管理情况。使用“行业管理系统”,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员信息及时录入更新的加2分;服务派遣、服务区域信息及时录入更新的加2分。
26.人才储备情况(该项加分不超过2分)。二级/技师以上保安员每人加0.2分。
27.获得表彰、表扬等奖励情况。国家级表彰1次加5分;省部级、中保协表彰1次加3分;经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市保安协会通报表扬1次加0.5分。
28.宣传报道情况。国家级媒体正面报道1次加2分;市级媒体正面报道1次加0.5分,同一事项被多家媒体报道的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29.参与警保联动情况。积极参与警保联动工作,义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全年调动参与人次200人(含)以上加2分;全年调动参与人次100人(含)以上加1分;全年调动参与人次50人(含)以上加0.5分 。
30.协助办案情况(该项加分不超过3分)。根据提供的案件线索破获重大案件1次加0.5分;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人加0.5分。
二、保安培训单位信用评分标准
(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20分)
1.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A的不扣分,评价为B的扣5分,评价为C的扣10分,评价为D的扣20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综合评价情况)
(二)日常监督(20分)
2.保安培训单位备案情况(5分)。未按照规定报备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的扣5分。
3.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5分)。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每少1项扣1分。
4.招录学员情况(5分)。招录学员不合格的,发现1人扣1分。
5.收费情况(5分)。保安培训单位违规收取培训费的,发现1次扣5分。
(三)遵纪守法(30分)
6.年度内单位违法情况(3分)。被行政处罚1次扣1分,被刑事处罚1次扣2分。
7.年度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培训教师违法等情况(3分)。被行政处罚1人扣1分,追究刑事责任1人扣2分。
8.年度内学员在培训期间,侵犯国家、公司、个人的合法权益情况(3分)。被行政处罚的,发生1起扣1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1起扣2分。
9.年度内单位配合依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3分)。拒绝、阻挠依法监督、检查,或拒不配合案件依法调查的,发生1次扣3分。
10.年度内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况(2分)。发生1次扣2分。
11.年度内单位变相开展保安服务情况(5分)。年度内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发生1次扣5分。
12.年度内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8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扣8分。
13.年度内单位被上级通报批评的(3分)。被省部级、中保协通报批评1次扣3分;被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市保安协会通报批评1次扣1分。
(四)权益保障(15分)
14.合同签订情况(10分)。学员入学时培训单位未与其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的,发现1人扣1分。
15.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5分)。对学员的投诉举报属实,未及时纠正处理,每次扣1分。
(五)激励加分(加分不超过15分)
16.信息化管理情况。使用“行业管理系统”,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培训师资、学员信息及时录入更新的加2分。
17.获得表彰、表扬等奖励情况。国家级表彰1次加5分;省部级、中保协表彰1次加3分;经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市保安协会通报表扬1次加0.5分。
18.宣传报道情况。国家级媒体正面报道1次加2分;市级媒体正面报道1次加0.5分,同一事项被多家媒体报道的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