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的公安工作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及市公安局有关公安工作的部署,研究制定本区公安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社会发展中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及民警教育训练、人员培训和公安宣传工作;制定本区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开展公安督察工作,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三)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对组织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区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培训;推动全区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指导治保会等群众组织的建设;参与处置影响社会安定的聚众闹事和重大治安事件。
(四)组织、指挥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
(五)管理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全区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车站、码头、广场、街道、校园周边及重点部位场所的巡逻防控。
(六)负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组织、指导开展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七)负责侦办影响环境安全的犯罪案件。
(八)对全区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和考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