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王辉奎,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三奇村2组8号,身份证号码为:50022619920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5年6月1日23时00分,王辉奎饮酒后驾驶渝CUG77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唐再伟由仁义方向往荣昌城区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省道206新峰砖厂路段处,王辉奎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唐再伟当场死亡,王辉奎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王辉奎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予以证实。
由于你的行为,交通警察需处理交通事故,收集证据,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警告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被告知人可以到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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