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及《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我委拟定了《重庆市荣昌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现予以公布。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通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5日
附 件
重庆市荣昌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
1.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一类车为基数,费率为0.5-0.65元/车公里,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5。 2.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07〕272号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交委〔2017〕44号 |
渝价〔2007〕272号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牲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
政府指导价标准:室内特级:二轮车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小型车、三轮车4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 1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5元/次;大型车5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2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30元/次。室内普通级:二轮车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小型车、三轮车3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 1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0元/次;大型车4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5元/次。室外:二轮车1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5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8元/次;小型车、三轮车2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 8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5元/次;大型车3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20元/次。旅游景点室外停车场:二轮车24小时内不超过3元/次,小型车、三轮车24小时内不超过6元/次,大型车24小时内不超过12元/次。![]() |
荣发改发〔2014〕393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 | 否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路内停车收费 | |||||||||||
政府定价标准:重要商圈内按2元/1小时·车位计收,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全天封顶标准20元/天·车位计收(不以小时计算);重要商圈外按1元/1小时·车位计收,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全天封顶标准10元/天·车位计收(不以小时计算)。 收费时间为每日8:00至21:00。 |
荣发改发〔2017〕12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 | 否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三)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和主城区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收费** | 荣发改发〔2014〕393号 | |||||||||
荣发改发〔2017〕12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 | 否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
(一)拖车费 | 1.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渝价〔2014〕 175号 | |||||||||
渝价〔2012〕5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吊车费 | 2.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渝价〔2016〕 42号 | |||||||||
一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75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5元;二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12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3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7元;三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20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4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9元;四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26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5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1元;五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34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6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3元。 | 渝价〔2012〕5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08〕540号 | 渝价〔2008〕540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08〕540号 | 渝价〔2008〕540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 | 否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管材和远传燃气表,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在不高于2900元/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 荣发改发(2019)203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经济和信息化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六、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渝价(2000)800号 荣价发(2006)64号 荣价发(2006)6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七、污水处理费 |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
居民:1元/立方米 | 渝价〔2009〕45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 | 住房建设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
非居民:1.3元/立方米 | 渝价〔2009〕45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 | 住房建设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居民每户每月6元。 |
荣发改发(2011)439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88元/吨、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向业主计征,不足20㎡,按20㎡计征。 | 荣发改发(2011)439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九、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
城镇居民用户主机25元/月,副机5元/台·月;农村居民用户主机20元/月,副机5元/台·月。用户因遗失、损坏而申请补领智能卡,按每张20元收取。用户主动申请报停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在每自然年度内免费提供三次恢复开通服务,超过三次按每次10元收取。 | 渝价〔2014〕344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文化旅游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居民有线电视安装收费 | |||||||||||
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 | 450元/户 | 渝价〔2014〕344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文化旅游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一、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1.7‰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1‰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交易总额1000万(含)万元以下部分,收费费率0.54%、1000-5000(含)万元部分按.27%、5000-10000(含)万元部分0.09%、10000万元以上部分0.018%。备注: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政府采购交易服务收费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项目每标包中标金额100(含)万元以下部分,收费费率1.0‰、100—500(含)万元部分0.95‰、500—1000(含)万元部分0.9‰、1000—5000(含)万元部分0.85‰、5000—10000(含)万元部分0.8‰、10000万元以上部分0.7‰。备注:1.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2.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500元。 | 荣发改发〔2020〕159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国资、规划与自然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二、公证服务收费 | |||||||||||
(一)证明法律事实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按标的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5%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1%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2.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遗赠扶养协议等民事协议: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 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按标的总额的0.05%—0.1%收取,最低每件收费300元。 4.签发执行证书: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0.1%—0.2%收取,最低每件收费500元。 5.继承、赠与或者接受遗赠:按受益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1%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6%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4%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 6.办理遗嘱(含起草遗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每件收费1000元。 7.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500元。 8.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职务(职称)、指纹、资格、资信、选票、户籍注销、国籍:每件收费100元。 9.出生、死亡、身份、学历、学位、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每件收费300元。 |
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证明文件文书 | |||||||||||
1.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100元。 2.公民个人的签名、印鉴、证书(执照)以及文本相符、被证明文件的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300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100元。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每件收费500元。 |
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三、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渝价〔2017〕6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渝价〔2017〕6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渝价〔2017〕6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四、住房物业管理费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有电梯住宅:一级0.90元/平方米.月、二级1.20元/平方米.月、三级1.50元/平方米.月、四级1.80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一级0.60元/平方米.月、二级0.85元/平方米.月、三级1.05元/平方米.月、四级1.30元/平方米.月。(有无电梯4万平方米以上可以上浮10%,4万平方米(含)以下可上浮15%。 特级停车场80元/位.月、普通停车场60元/位.月。(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备注:1、住宅收费等级按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物业服务未达到一级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超过一级基准价。2、停车场收费等级按《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划分。 | 荣国土房管发〔2018〕30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住房建设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五、危险废物处置费 |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
(一)2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收费标准1.95元/床日。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每月计收:月医疗垃圾处置费=上年实际占用床日数÷365×当月工作日数×1.95元+超重部分收费。 2.每床日医疗垃圾量按0.56公斤计算,超出标准重量部分按每公斤3.5元计收。 3.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以市卫生局提供的上年数据为准。 4.康复医院、疗养院、精神病医院按应收费总额的40%计收。 5.纯中医院专科按应收费总额的70%计收。 6.对未向市卫生局提供数据的医院,按该院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由公司与医院共同实地盘点实际拥有床位数(包括诊疗床、诊疗椅),按照实际拥有的床位数的90%计收。 (二)20张病床(含2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定额费收取。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诊疗床(椅)数10-19张的大型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500元定额计收。 2.诊疗床(椅)数5-9张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260元定额计收。 3.诊疗床(椅)数5张以下的小型医疗机构输液按每月120元定额计收,不输液按每月60元定额计收。 以上3种情况除按不同定额标准计收外,对凡超出计费重量部分均按每公斤3.5元加收。计费重量公式:每计费重量(公斤)=每月处置费定额(元)÷3.5(元/公斤)。 |
渝价〔2007〕237号 渝价〔2008〕306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卫生健康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其他危废处置 | |||||||||||
1.一般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处置,不超过4.5元/千克;固化填埋,不超过3.5元/千克;直接填埋,不超过3元/千克;废液处理,不超过3元/千克。 2.特殊危险废物类及其包装物。一般废弃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20元/千克;废弃剧毒化学品和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3000元/千克。 |
渝价〔2013〕383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行政部门 | 生态环境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十六、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 |||||||||||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每度0.4元 | 渝府办发〔2018〕184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经济和信息化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七、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 | |||||||||||
(一)排气污染检测收费 | 1.轻型车辆(总质量3.5吨以下,含3.5吨) 50元/车次(简易工况法) 2.中型车辆(总质量3.5吨~10吨,含10吨) 60元/车次 (简易工况法) 3.重型车辆(总质量10吨以上) 80元/车次(简易工况法) 4.不能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 20元/车次 |
渝价〔2013〕27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 | 是 | 是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
(二)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 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排气污染的 80元/车次 | 渝价〔2013〕275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公安、 市场监管 |
是 | 是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八、律师服务收费** | |||||||||||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 |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
渝价〔2018〕17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 | (一)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 2000—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含100万)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含500万)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
渝价〔2018〕17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三)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 | 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 渝价〔2018〕17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十九、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 |||||||||||
(一)解答法律咨询 | 1.简易法律咨询 免收 2.其他法律咨询 50-200元/件(次)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 100-500元/件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三)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500-4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1500-4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 5%-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4%-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 3%-2% 500万元以上 2%-1%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四)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 |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500—4000元。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五)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 依照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六)风险代理 | 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金额的30%。 | 渝价〔2013〕48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十、仲裁服务收费* | |||||||||||
(一)案件受理费 |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按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4%——0.5%交纳 |
渝价〔2003〕491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案件处理费 |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食宿费、交通费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的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多退少补。 | 渝价〔2003〕491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司法 | 是 | 否 | 否 |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 |||
二十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代宰服务费** | |||||||||||
48元/头 | 荣发改发〔2013〕324号 |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农业农村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备注:加*号项目表示有法律法规障碍,待法律法规修订后放开;加**项目表示待修订地方定价目录后放开。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