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五)贯彻落实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相关部门拟订产业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区级储备粮油管理。承担粮食监测、应急调控和监督监测等工作。承担粮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拟订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动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规定。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十五)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拟订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对区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市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贯彻落实有关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负责价格认定工作。
(十八)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九)承担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相关工作,以及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