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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告知书
日期: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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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 号)以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4〕983号)文件规定,为切实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促使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从而有效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相关政策详细告知如下:

一、实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与计量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应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确保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对于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内充电设施,需采用 “提比提度” 等方式落实政策要求,同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尽快进行升级改造,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单独计量功能。

二、严格落实电价政策与供电方式

居民住宅小区内电网直供(非电网直供)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应严格按照我市现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即不满 1 千伏为 0.54 元 / 度,1 千伏以上为 0.53 元 / 度。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则按照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各方应严格遵守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三、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与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依据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市场供需状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同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管力度

区级相关部门要通过联合约谈、提醒告诫等有效方式,持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区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强力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区经济信息委要认真指导做好报装接电工作,确保充电设施用电安全可靠。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不断满足居民充电需求。区市场监管局要紧密结合投诉举报以及人民群众的反映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电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坚决予以公开曝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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