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文件
荣财办发〔2023〕11号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复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复核制度(试行)》已经2023年11月3日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复核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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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复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程序,健全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机制,提升财政检查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重庆市财政检查操作办法》(渝财监督〔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检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核”)是指我局对财政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实施财政检查项目的复核工作。
第四条 以本局的名义作出《财政检查结论》、《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项目,应当按本制度进行复核。
第五条 会计与行政审批科根据财政检查项目的需要,组成复核小组。复核小组成员从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人员中抽选(除财政检查组成员外),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复核小组成员数量应当为奇数,且不低于3人。
第六条 财政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复核小组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财政检查组向复核小组提交的检查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财政检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
(二)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三)财政检查报告;
(四)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五)代拟的财政检查结论书、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
(六)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七)被检查人(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财政检查组对被检查人(单位)反馈意见的认定意见;
(八)复核小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复核小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场检查工作和检查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二)检查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九条 复核小组在复核工作中,应加强与财政检查组的沟通,充分听取并研究吸纳财政检查组的意见。
第十条 复核小组一般应当自收到检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书》是复核小组对检查工作和检查材料依法复核后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一条 复核小组对检查材料进行复核后,应当出具《复核意见书》,并根据复核事项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相关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补充材料;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要求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补正;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要求检查组采取必要措施弥补;
(四)使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复核认定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及其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复核通过。
第十二条 经复核,财政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财政检查组与复核小组意见存在分歧的,双方对分歧事项应进一步核实并补正有关情况和材料,若仍存在分歧的,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可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十三条 复核小组复核工作完成后,应将书面复核意见和复核材料交财政检查组,财政检查组将复核意见和复核材料与财政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会计与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样式
复 核 意 见 书
报告名称: 检查组长:
检查组成员: 送审日期:
一、复核依据、范围、内容等。
二、复核结论。
三、复核建议。
复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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