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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00Q/2020-00115
  • [ 发文字号 ]
  • 荣财会〔2020〕9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资金分配
  • [ 成文日期 ]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 2020-09-2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财政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荣昌区区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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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荣昌区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荣财会〔20209号)


区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及《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荣委发〔202017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区财政局制定《荣昌区区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荣昌区区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0921


附件:


荣昌区区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荣委发〔202017号)精神,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项目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及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区级部门(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支出项目,包括一般性项目和区级重点专项。

第三条 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坚持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各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考核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建立项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一般性项目共性指标体系,指导部门(单位)建立重点专项核心指标体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分行业、分领域的项目个性指标和标准体系,全面建立重点专项核心指标体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积累绩效管理各环节成果,推进与预算管理的一体化、预算绩效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效。

第七条 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单位)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新增区级重点专项应实施绩效评估。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可决定将资金规模较大、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一般性项目纳入绩效评估范围。

第九条 项目绩效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财政事权及本级财政事权

(二)是否有现实需求

(三)筹资的合规性

(四)投入方式的合理性

(五)投入规模与现实需求、产出、效益的匹配性

(六)项目实施的可持续性

(七)项目实施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八)绩效目标的合理性

(九)与其他项目的衔接程度。

部门(单位)结合上述重点评估的内容,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项目绩效评估共性问题。

第十条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重点和绩效评估共性问题对项目绩效先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拟申报项目预算金额的绩效目标随同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部门(单位)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在预算集中评审或公开评审时,对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是否属于本级财政事权、筹资的合规性、财政承担能力进行合议评估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应予配合。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绩效目标包括年度绩效目标和项目存续期绩效总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应与项目在预算年度计划执行的资金规模相对应项目存续期绩效总目标应与项目存续期计划执行的资金总规模相对应。

第十 绩效目标以绩效指标的形式表述,由指标名称、指标类型、指标性质、指标值、计量单位、指标权重、指标说明等要素构成。各要素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标名称由一个词或一个词组、短语组成。

(二)指标类型分为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三)指标值为数字的,指标性质用=、≥、><、≤、[]中的一个符号表示;指标值是文字的,指标性质用“无”表示。

(四)指标值用数字或合格、达标等第三方可衡量的文字表示。

(五)计量单位应与指标值相匹配,其中与相对数相对应的计量单位为百分比。

(六)指标权重反映指标的重要程度,以百分制分配。

(七)指标说明是对绩效指标要素的说明,包括:指标要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说明,指标名称、指标值来源的说明,指标衡量方法及口径的说明,指标调整的说明等。


第二节 绩效目标编制

第十四条 一般性项目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同类型项目的指标。

重点专项绩效指标包括核心指标和非核心指标。核心指标是在项目存续期持续反映项目产出和效果的指标。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编制绩效目标。

有关部门在申请设立重点专项时应提出重点专项在存续期计划达到的总目标,并明确核心指标。

绩效目标设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编制或编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得将该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预算安排范围。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反映项目产出和效果的绩效指标。其中:产出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四类,应至少设置两类;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五类,应至少设置两类。

(二)与资金使用方向相关,与资金规模相匹配。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资金使用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第三方可衡量。绩效目标应当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五)重点专项年度目标符合总目标要求。

(六)指标个数要反映项目的核心工作内容。通过归纳和总结项目内容,梳理、分析和提炼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主要指标。一般性项目指标不少于3个;重点专项的一级项目指标不少于5个,核心指标不少于3个。

(七)指标权重分配合理。其中:每个指标不低于2分,每个核心指标不低于5分,共性指标或核心指标合计分值不低于60分。

第十七条部门(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将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应的共性指标作为一般性项目的绩效指标,并可根据项目情况设置个性指标。 
  行业主管部门已分行业、分领域建立个性指标体系的,相关行业、领域的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个性指标作为一般性项目绩效指标。

第十八条 重点专项主管部门应在重点专项存续期的每一个预算年度,将该专项核心指标作为一级项目的核心指标。

重点专项一级项目指标和二级项目指标可以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也可以是互补的关系。

第十九条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给镇(街道)使用的项目支出,部门(单位)应将拟分配给镇(街道)的项目资金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编制绩效目标,并要求镇(街道)分别报备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对行业发展有明确目标要求的,部门(单位)应将相关要求作为绩效目标,并以指标的形式表述。


第三节 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

重点专项涉及跨部门使用的,重点专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重点专项二级项目的绩效目标,审核汇总重点专项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审核,并将重点专项绩效目标提交预算公开评审:

(一)指标要素是否完整。

(二)指标名称是否规范。

(三)指标数量及归属的指标类型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指标是否可衡量。

(五)是否按要求设置核心指标。

(六)指标权重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预算评审人员结合重点专项绩效目标编制质量进行审核。新重点专项应结合预算绩效评估对绩效目标编制质量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重点专项绩效目标随区级预算草案报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节 绩效目标批复、调整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以预算批复文件的形式或通过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向部门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随同预算资金下达文件下达。

部门应将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批复所属单位;重点专项涉及跨部门使用的,重点专项主管部门应将绩效目标批复情况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预算的调整影响项目绩效目标的,部门(单位)应相应调整项目绩效目标,并在预算调整后的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备案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 经批复或备案的绩效目标是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分为日常监控和重点监控。日常监控由项目实施或组织实施的部门(单位)负责;重点监控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部门(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有效的监控方式,明确监控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监控时点,实施持续或定期监控。

实施定期监控的,年度执行中应至少监控一次。

部门(单位)应记录日常监控情况,与决算资料一起保存。

第三十条部门(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梳理项目实施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将项目核心工作内容、风险、实施条件、资金支付条件、对象、方式、标准等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因素作为监控重点。

对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应分别将共性指标或核心指标的实现情况作为监控重点。

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将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作为监控重点。

国家和重庆市及荣昌区对项目的实施有公开、公示等程序要求的,应将程序执行情况作为监控重点。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定期组织重点专项主管部门开展对重点专项绩效的运行监控,并根据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预算管理的需要适时增加重点监控项目。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结合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通过向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收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信息开展运行监控,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控。

第三十三条部门(单位)应将项目绩效监控结果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及其与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之间关系的合理性,预测绩效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对执行进度不合理、绩效目标实现可能性不高的项目分别采取停止项目实施,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等措施。

部门(单位)对因工作任务调整或取消使项目实施不必要、目标实现不可能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收回预算。

财政部门应将开展重点监控的情况向政府报告

延续性项目的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审核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自评和重点评价两种方式。

部门(单位)是自评的主体财政部门是重点评价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 评价以法律、法规、规章、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项目绩效评价主体应区分项目类型,分别从投入、管理、产出、效益等方面确定评价重点。项目绩效有共性指标或核心指标的,应将共性指标或核心指标的实现程度作为评价重点:

(一)运行维护类项目绩效,重点对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相关群体满意度进行评价。

(二)奖补引导类项目绩效,重点对投入方式、奖补标准的合理性、引导效果、可持续性、相关群体满意度进行评价。

(三)购买公共服务类项目绩效重点对购买方式的合规性、成本的合理性、服务质量、相关群体满意度进行评价。

(四)建设投资类项目绩效,在验收环节,重点围绕产出数量、质量、时效等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建设期管理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在项目验收后三年内重点对相关群体满意度、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及其可持续性进行评价。

(五)资本投资类项目绩效,重点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带动社会资本的效果进行评价。

对管理方面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别采取的管理措施的合规性及其有效性的评价。

评价的项目涉及相关支出政策的,应关注政策对项目绩效的影响。

对实施了事前绩效评估、编制了绩效目标、开展了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的项目和政策,应将相应环节工作的质量纳入评价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二节 自评

第三十八条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项目绩效进行自评。重点专项涉及跨部门使用的,由重点专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十九条对项目绩效的自评应当在次年一季度完成,最迟不得超次年二季度。其中:建设投资类项目绩效,还应在项目验收环节开展自评,在项目验收后三年内至少再自评一次;资本投资类项目绩效,在投入后两年内还应再自评一次。

第四十条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以自评表形式反映。自评表包括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内容。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项目预算管理重点发布自评表格式。


第三节 重点评价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重点评价项目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家确定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点项目及相关政策。

(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相关政策。

第四十二条重点评价项目的资金涉及多类分配方式、管理模式、用途或受益对象等情形的,应以确保评价内容完整、评价重点突出、评价结果客观为原则,在各类情形中分别随机选择5个以上的调查对象作为样本点,且全部样本点涉及的评价资金规模占评价项目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年度重点评价。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向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被评价项目的部门(单位)发出年度重点评价计划或重点评价通知,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重点评价。

第四十五条 重点评价结果由重点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样本点汇总情况和明细情况的重点评价表、项目现场效果图片等资料组成。

重点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实施(或政策制定)目的、年度预算规模、管理部门、使用方向等信息。

(二)评价依据、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评价样本确定情况。

(三)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或评价指标得分情况分析,核心指标年度之间完成情况比较分析,核心指标完成情况与总目标比较分析,相关支出政策对项目绩效的影响。

(四)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环节工作的质量及应用、绩效公开等情况及评价。

(五)存在问题、典型事例、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六)评价结论及应用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对评价结果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无书面反馈视同无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四节 评价结论确定


第四十八条 部门(单位)应以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向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绩效指标为基础评价项目的产出和效果。

无批复或报备的绩效指标的,部门(单位)应当在项目自评前设定评价指标。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应以向部门批复的绩效指标为基础评价项目的产出和效果,并根据情况补充投入类和管理类评价指标。

无批复的绩效指标的,财政部门应当在重点评价前设定评价指标。

第五十条 设定和补充的项目评价指标按以下方式确定:

  1. 根据项目类型、资金用途、评价重点,在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附)中选定不少于6个三级指标,其中:投入类至少1个、管理类至少1个、产出类至少2个、效果类至少2个,并在三级指标下细化评价指标

(二)自评项目由评价主体确定,重点评价项目由财政部门与被评价部门(单位)商定。 

第五十一条国家、重庆市或区级层面对项目的实施有明确要求的,评价指标值应不低于上述要求。重庆市的要求高于国家的要求的,应不低于重庆市的要求,区级层面的要求高于重庆市的要求的,应不低于区上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项目的绩效指标已设定权重的,按照设定的权重执行。未设定权重的,按照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核心指标与非核心指标、产出及效果类指标与非产出及效果类指标64的比例分配权重。

设定和补充评价指标的,按照投入、管理、产出和效果指标2233的比例分配权重。

各类指标内部合理分配权重,但每个指标不低于2分,每个核心指标不低于5分。

第五十三条 各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一)定量指标:达到目标确定的标准的,计满分;低于目标确定的标准,偏离度在10%以内的,按照该指标分值权重平均扣分;偏离度超过10%的,不得分。

(二)定性指标: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的,计相应权重80%以上的分值;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的,计相应权重60%以上且低于80%的分值;未达成预期指标或效果较差的,不得分。

(三)不符合国家或重庆市标准的,不得分。

第五十四条 项目指标值由各样本指标值汇总而成。

定量指标,由各样本指标值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定性指标,根据完成情况分别确定指标值,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汇总值。

第五十五条 项目绩效的评价结论按照得分情况确定为四个等级:

(一)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

(二)得分在80分以上、低于90分的,为良。

(三)得分在60分以上、低于80分的,为中。

(四)得分不足60分的,为差。


第五节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十六条绩效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各部门(单位)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各部门(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十七条 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财政部门应在重点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重点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汇总自评结果,并将重点专项自评结果和重点评价结果向区政府以及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将部门(单位)的绩效自评结果及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并纳入预算集中评审或公开评审资料,作为审核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街道)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关于重点评价的规定对资金使用单位自评情况开展再评价。

第六十一条 对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绩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经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由目标编制主体、绩效评价主体按照《荣昌区区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项目预算申请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筹资的合规性等问题进行论证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二)绩效目标,是指项目计划在一定时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三)运行监控,是指项目绩效监控责任主体在预算执行中,对预算执行进度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同时监控,并根据监控情况采取措施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四)绩效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利用建议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五)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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