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 | 设置依据 | 收费标准 |
一、垃圾处置费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55号) | 《重庆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渝价〔2011〕315号) |
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39号)、《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渝价〔2009〕442号) |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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