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所(队):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2021-2025年)》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渝城管局﹝2022﹞52号)和《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城市管理领域市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城管局﹝2022﹞62号)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方案》(荣城管发〔2022〕21号)的部署要求,现将2022年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次印发的实施方案包括:
一、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附件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分组对应表
附件2.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二、2021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植、砍伐的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附件1.2021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植、砍伐的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检查安排表
附件2.城市园林绿化调理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三、2021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附件1.2021年荣昌城区城市道路申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检查安排表
附件2.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四、2021-2022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附件1.2021-2022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检查安排表
附件2.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
设计方案审批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荣城管发〔2022〕21号)的部署要求,指定本实施方案。
一、执法检查时间
2022年10月24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在2019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9家市场主体,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1家。将抽取的检查对象分为一组,随机抽取2名执法人员组成一个执法检查组,每个执法检查组随机对应检查对象。
三、执法检查内容
依据《重庆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荣城管发〔2022〕21号)和《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次执法检查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开发主体的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建设项目取得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环节并联审批协办意见通知书》及其附图;
(六)项目取得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四、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研究制定执法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作出工作安排,开展执法检查人员培训,明确明确内容措施和责任要求。及时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后续检查工作中测量和违法线索调查取证工作无缝衔接。
(二)实施执法检查阶段(10月24日至12月10日)。执法检查组通知检查对象按照规定得时间和要求将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报送支队。执法检查组队资料进行核查后,对建设项目进行实际检查,如实填写执法检查记录表。实地检查时可根据实施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报给。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支队相关执法大队进行立案调查。(三)全面总结阶段(12月11日至12月15日)。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总结送支队市容园林绿化执法大队汇总后,报送局法制安督科。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规范流程。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工作,明确职责任务,规范检查流程,掌握检查标准,充分借助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机够专业技术力量,确保执法检查事项全面准确。
(二)统筹协调,稳妥推进。要科学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按时报送执法检查结果。及时反馈执法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推进执法检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实施。
(三)强化法治宣传,提高服务效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在开展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中,要结合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开展“我执法我宣讲”普法宣传活动。要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及时了解城市管理领域市场主体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小事,破解难题,提出有效思路举措。
(四)严格纪律,恪守底线。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按要求规范着装,执法检查中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规范文明执法用语,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在开展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过程中坚持和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分组对应表
附件:2.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附件1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分组对应表
组别 |
序号 |
执法检查对象及项目地址 |
执法检查组人员及执法证号 |
第一组 |
1 |
重庆市荣昌区妇幼保健院(荣昌区荣昌大道) |
谢方太(执法证号:230210144) 赵春兰(执法证号:230210145) |
附件2
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序号 |
行政处罚名称 |
法规规章规定 |
违法责任主体 |
违法情形 |
处罚依据 |
1 |
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未达到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相关要求: (一)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十; (四)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因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等原因,绿地率不能达到前款规定确需调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后,主城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二条: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1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中心城区涉及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植砍伐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2021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植、砍伐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荣城管发〔2022〕21号)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执法检查时间
2022年10月24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在2021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植、砍伐工程建设项目的25家市场主体中,按30%的比例随机收取检查对象8家。将抽取的检查对象分为2组,抽取4名执法人员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每个执法检查组随机对应检查对象。
三、执法检查内容
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荣城管发〔2022〕21号),本次执法检查内容如下:
(一)永久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面积大小、区域位置情况;
(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面积大小、区域位置,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时限是否超期,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期满是否恢复绿化的情况;
(三)是否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的城市园林树木数量、品种、规格进行移植以及是否按照技术规范移植树木,保证树木成活的情况。
四、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研究制定执法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作出工作安排,明确内容措施和责任要求。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培训,确保实施执法检查时思路清、措施实、业务熟。
(二)实施执法检查阶段(10月24日至12月10日)。执法检查组按照监管内容有计划地对检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做好现场记录,如实填写执法检查记录表,确保高质量完成执法检查工作。实地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勘察测量,并出具测量报告。其中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线索,按照职责分工移送支队有关执法大队立案调查。
(三)全面总结阶段(12月11日至12月15日)。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总结送支队城市园林执法大队汇总后,报送局法制安督科。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时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执法检查组要掌握工作标准,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检查流程,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检查。要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做好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实现部门可查询、社会可监督、责任可追溯。
(三)强化法治宣传,提高服务效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在开展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中,要结合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开展“我执法我宣讲”普法宣传活动。要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及时了解城市管理领域市场主体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小事,破解难题,提出有效思路举措。
(四)严格纪律,恪守底线。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按要求规范着装,执法检查中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规范文明执法用语,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在开展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过程中坚持和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1.2021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植砍伐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安排表
附件:2.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附件1
2021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涉及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植砍伐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安排表
组别 |
序号 |
执法检查对象及建设项目地址 |
执法检查组人员及执法证号 |
第 一 组 |
1 |
重庆市三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荣昌区昌州大道东段82号) |
史旖妮(执法证号:230210160) 李周君(执法证号:230210161) |
2 |
重庆市荣昌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黄金大道) | ||
3 |
重庆大鸿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灵方大道53号) | ||
4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荣昌区滨河东路111号) | ||
第 二 组 |
5 |
重庆市渝荣水务有限公司(明珠路、油栎路) |
伍永杉(执法证号:230210136) 李学洪(执法证号:230210113) |
6 |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荣昌区虹桥社区消防站西侧) | ||
7 |
重庆铁骑力士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荣昌区板桥园区大道7号) | ||
8 |
重庆新吉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昌州大道东段23号) |
附件2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序号 |
行政处罚名称 |
法规规章规定 |
违法责任主体 |
违法情形 |
处罚依据 |
1 |
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十倍处以罚款;(二)违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补偿费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绿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并按照补偿费的五倍至十倍处以罚款;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属于其他绿地的,按照差额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
2021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市道路申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荣城管发〔2022〕21号)的部署要求,指定本实施方案。
一、执法检查时间
2022年10月24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对象为2021年荣昌城区直管的市政道路范围内,申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有效至2022年及以后的91家在建项目市场主体。按5%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5家。将抽取的检查对象分为两组,随机抽取4名执法人员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每个执法检查组随机对应检查对象。
三、执法检查内容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荣城管发〔2022〕21号),本次执法检查内容如下: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
(三)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的违法行为;
(四)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的违法行为;
(五)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挖掘现场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的违法行为;
(七)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未保持规范、整洁的违法行为;
(八)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未拆除障碍物,未恢复道路设施功能,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符合通行要求,恢复通行的违法行为。
四、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研究制定执法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作出工作安排,明确内容措施和责任,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培训。
(二)实施执法检查阶段(10月24日至12月10日)。执法检查组通知检查对象自行检查、自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检资料报送支队。执法检查人员核查资料后,到项目所在地对照检查内容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填写执法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支队相关执法大队进行立案调查。
(三)全面总结阶段(12月11日至12月15日)。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总结送支队市政公用设施执法大队汇总后,报送局法制安督科。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时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执法检查组要掌握工作标准,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检查流程,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检查。要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做好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实现部门可查询、社会可监督、责任可追溯。
(三)强化法治宣传,提高服务效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在开展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中,要结合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开展“我执法我宣讲”普法宣传活动。要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及时了解城市管理领域市场主体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小事,破解难题,提出有效思路举措。
(四)严格纪律,恪守底线。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按要求规范着装,执法检查中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规范文明执法用语,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在开展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过程中坚持和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1.2021年荣昌城区城市道路申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检查安排表
附件:2.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附件1
2021年荣昌城区城市道路申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市场主体
监管执法检查安排表
组别 |
序号 |
执法检查对象及建设项目地址 |
执法检查组人员及执法证号 |
第 一 组 |
1 |
重庆市创宇畜牧技术有限公司(荣昌区中科路143-159号) |
杨启波(执法证号:230210138) 李伟(执法证号:230210166) |
2 |
重庆市荣云食品有限公司(荣昌区板桥路106号) | ||
3 |
重庆市金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大道西段46号灯杆对面) | ||
4 |
重庆市荣昌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黄金大道110号灯杆) | ||
第 二 组 |
5 |
重庆合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荣昌区南部新区223号灯杆) |
邹胜来(执法证号:230210181) 张中伦(执法证号:230210152) |
附件2
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行政处罚名称 |
法规规章规定 |
违法责任主体 |
违法情形 |
处罚依据 |
1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第四十二条: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十二条(六)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第四十二条: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序号 |
行政处罚名称 |
法规规章规定 |
违法责任主体 |
违法情形 |
处罚依据 |
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违反二十六条(一)项规定的;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违反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的: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挖掘现场未实行封闭施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违反二十六条(三)项规定的: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违反二十六条(四)项规定的: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未保持规范、整洁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违反第二十六条(五)项规定的: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 |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未拆除障碍物,未恢复道路设施功能,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符合通行要求,恢复通行的处罚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违反第二十六条(六)项规定的: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1-2022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市场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2021-2022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市场主体,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荣城管发〔2022〕21号)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执法检查时间
2022年10月24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在2021-2022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45家市场主体中,按10%执的比例随机收取检查对象5家。将抽取的检查对象分为1组,抽取2名执法人员组成一个执法检查组,每个执法检查组随机对应检查对象。
三、执法检查内容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荣城管发〔2022〕21号),本次执法检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时间、清运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二)是否超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三)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是否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五)是否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六)是否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四、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研究制定执法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作出工作安排,明确内容措施和责任要求,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培训。
(二)实施执法检查阶段(10月24日至12月10日)。执法检查组通知检查对象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自行检查、自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检资料报送支队。执法检查人员核查资料后,到企业所在地对照检查内容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填写执法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支队相关执法大队进行立案调查。
(三)全面总结阶段(12月11日至12月15日)。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总结送支队市容环卫执法大队汇总后,报送局法制安督科。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时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执法检查组要掌握工作标准,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检查流程,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强化检查。要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做好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实现部门可查询、社会可监督、责任可追溯。
(三)强化法治宣传,提高服务效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在开展荣昌区城市管理领域区本级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中,要结合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开展“我执法我宣讲”普法宣传活动。要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及时了解城市管理领域市场主体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小事,破解难题,提出有效思路举措。
(四)严格纪律,恪守底线。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按要求规范着装,执法检查中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规范文明执法用语,严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在开展市场主体监管执法工作过程中坚持和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附件:1.2021-2022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检查安排表
附件:2.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附件1
2021-2022年荣昌区城市管理局审批的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市场主体监管执法检查安排表
组别 |
序号 |
执法检查对象及项目地址 |
执法检查组人员及执法证号 |
第 一 组 |
1 |
重庆俊瑞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白水桥片区拓新上河城13号楼A型) |
邹胜来(执法证号:230210181) 张中伦(执法证号:230210152) |
2 |
重庆欣静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园区二支路11号附2号) | ||
3 |
重庆同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仁和一路394号4-2) | ||
4 |
重庆滨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47幢1-1) | ||
5 |
重庆荣创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1号附20号1幢9-1) |
附件2
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法规规章罚则清单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序号 |
行政处罚名称 |
法规规章规定 |
违法责任主体 |
违法情形 |
处罚依据 |
1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违反第二十条(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经批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
违反第二十三条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3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违反第二十六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4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任何单位 |
违反第二十五条(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经批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
违反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序号 |
行政处罚名称 |
法规规章规定 |
违法责任主体 |
违法情形 |
处罚依据 |
1 |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批准的时间、清运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违反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 |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辆车主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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