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荣昌高新区扶持陶瓷产业发展
十六条(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重庆荣昌高新区扶持陶瓷产业发展十六条(试行)》已经2019年11月22日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11月30日
重庆荣昌高新区扶持陶瓷产业发展十六条
(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发挥好荣昌国家高新区作为重庆唯一陶瓷产业园的优势,传承弘扬工艺美术陶瓷,转型升级日用陶瓷,高质量发展建卫陶瓷,积极发展特种陶瓷,以“3+5+50”的结构,即:3家建筑陶瓷,5家卫生洁具陶瓷和50家以上特种陶瓷,进一步推动荣昌陶瓷产业做大做强,提升荣昌陶瓷品牌影响力,助力荣昌陶瓷快速发展、振兴崛起,现结合荣昌高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扶持陶瓷产业发展十六条。
一、营造企业发展环境
第一条 强化陶瓷企业用地保障。
1﹒对新入驻陶瓷企业的用地需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优先保障,环评为报告表的项目可实行承诺制度。
2﹒对陶瓷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和OTC挂牌企业)、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地价优惠1万元/亩。
4﹒税收强度为8万元/亩/年,每超过约定税收额2万元/亩/年,地价优惠1万元/亩。
5﹒容积率要求为0.8,在此基础上每提高0.1,地价优惠1万元。
以上三项(第3、4、5项)优惠政策累计不超过实际取得的土地价格(即零地价)。
第二条 降低特种陶瓷企业成本。
对于入驻荣昌高新区租赁厂房的特种陶瓷企业,给予以下补贴,实现“拎包入住”。
1﹒装修补贴。根据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搬迁补贴。根据企业实际搬迁金额按照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设备补贴。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智能化升级改造工艺的新购买的国内设备补贴10%,国外设备补贴1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协助企业向市里申请的部分,超过500万不再补贴)。
4﹒租金补贴。租金实行前三年全额补贴,补贴方式为先交后返。
第三条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荣昌陶瓷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在荣昌区实际纳税总额(由税务机构认定为准),可按照第1年10%、第2年8%、第3年6%、第4年4%、第5年2%的标准对其物流成本进行补贴(物流成本由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为准)。
第四条 降低陶瓷企业用能成本。
1﹒对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经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特种陶瓷生产型企业上一年度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0.2元/度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2﹒对用气量1万立方米/天以上并达到税收缴纳标准的陶瓷生产型企业,通过市场协调、直接补贴等方式给予用气费用最高0.3元/立方米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3﹒积极支持在生产过程中有热能需求的陶瓷企业使用蒸汽热能。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使用蒸汽费用5元/吨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创新。
1﹒参照《荣昌区以国家高新区为引领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荣科发〔2019〕4号)给予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协同创新中心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六条 优化陶瓷产业园生产生活环境。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职工公寓、活动中心等,满足各类人才在陶瓷产业园就业创业的需求。鼓励企业开展各类文娱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建设,为职工提供优越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七条 支持陶瓷企业规模化发展。
1﹒凡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20%以上且净增超过2000万元的规上企业,奖励20万元;增长50%以上且净增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
2﹒支持陶瓷项目加快建设,对当年完成工业投资2亿元以上且超计划进度50%的,奖励项目建设单位10万元;对当年建成项目且贡献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当年建成项目且贡献产值1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上市。
1﹒荣昌陶瓷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10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的,审核通过后给予4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400万。
2﹒加强与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合作,争取陶瓷产业园区整体金融授信与项目资金支持和上市项目孵化。成功上市后前两年项目孵化期内(向相关证劵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正式受理后),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在招商引资政策税收优惠享受期内的根据奖励比例任选其一)。
3﹒在境内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陶瓷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2000万元奖励(不含新三板和OTC)。
三、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设立陶瓷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在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旗下设立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陶瓷产业发展子基金,对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企业融资进行贴息,用于支持陶瓷产业。
第十条 支持绿色发展。
1﹒对以租赁方式进行生产的特种陶瓷企业,承租方在获得项目环评批文并完成验收备案后,一次性给予环评服务费用最高100%的支持,单个项目环评最高资助5万元。
2﹒陶瓷企业在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采取先进技术或措施对污染物进行深度治理、有效削减,使污染物排放严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限值50%或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经向高新区申请并组织专业认定,对陶瓷企业在此项工作中的环保设备总投入的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争创名牌产品。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陶瓷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限21类商标)奖励1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奖励2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10万元。
2﹒鼓励开发创意产品。对在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参展参评中获得奖项的,以及被国家、市级博物馆收藏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获国家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等同)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市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市级博物馆收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把陶瓷企业遵守环保、安全、节能等法律法规信用情况纳入政策扶持管理,实现企业自身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良性循环,被认定为依法诚信经营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陶瓷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四、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十四条 科学开发利用陶土资源。
1﹒加强荣昌区陶土资源勘探普查,以荣昌优质红泥、白泥为研发源头,建立荣昌境内优质原料发布、储量、矿物结构、化学成分、原料成陶表现性状、工艺技术指标、产品对原料适应性需求等数据库。探明资源储量和品种,并做好资源分级管理。
2﹒强化陶土资源科学开发利用。筹备成立多元化结构参与原料开发公司,本土资源优先为本地企业服务,培育原料保护、开采、加工、配送等标准化、精细化、系列化服务龙头企业。
3﹒做好原料的标准化和集中制备,以高中低档次产品进行原料分类,对中高档产品原料实行保护性统一开采,配方式集中生产,标准化原料配送。为区域内中高产品生产企业统一配套服务。
五、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实施人才战略。
1﹒强化专业技能培训。荣昌相关职业院校设立陶瓷专业;开设陶瓷专业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水平;与市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校所、校企合作,实施人才互动。支持企业委托高校定向培训陶瓷专业人才。
2﹒支持陶瓷专业学生创业。陶瓷专业毕业生在荣昌区陶瓷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大学毕业生在荣昌区投资陶瓷企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贷款贴息。
3﹒实施大师、名人工程。被评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高级工艺美术师的奖励1万元(兼得的只奖励一次);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2万元(兼得的只奖励一次);被评为中国陶瓷艺术大师的奖励3万元,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4万元(兼得的按最高金额奖励)。
4﹒鼓励高层次人才创办工作室,经评审认定后,最高给予20万元的配套支持。配套支持包括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其中建设经费按工作室总投资额的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万元;工作经费指用于培养青年人才、开展艺术创作、参加艺术演出、参与相关公益活动,最高10万元。创办的工作室,经评审认定,并授予“名家工作室”称号。
5﹒参照《荣昌区建设新兴工业城市人才支持政策》(荣委发〔2016〕26号),符合条件的陶瓷产业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政府人才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并为陶瓷产业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专利申请、政策咨询、户籍准入、社会保险、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健康疗养等方面可按相关规定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 税收优惠政策。
新落户荣昌高新区的陶瓷企业按重庆市荣昌区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1﹒本政策中主营业务收入、税收等实行企业注册名称和相关经济指标同口径考核。
2﹒对不依法纳税,安全生产出现较大事故,在环境保护等方面被处罚,以及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黑榜的企业,当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追回当年所有补助资金。
3﹒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每年规定时间向重庆荣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并公示,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资金兑现。
4﹒对企业获得国家和重庆市项目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就高不就低;本政策中的奖补项目如与其他奖励办法中的项目相同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本政策由重庆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荣昌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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