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中央、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高新区管理制度。
(二)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负责编制、修改高新区综合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和实施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推进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四)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推动高新区产学研创工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引导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五)负责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专项统计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高新区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
(六)引导、保障高新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发布公共信息,为高新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配合编制荣昌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高新区部分),负责编制荣昌高新区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高新区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高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拟订高新区年度用地计划,协助实施高新区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实施高新区土地平整工作。
(八)建立健全“办事不出园”政务服务体系,承接和办理市级、区级部门下放委托的相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管理事项和权限,负责规范高新区行政审批程序和流程、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等工作。
(九)按规定负责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高新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授权或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高新区财政预(决)算、财政收支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负责高新区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偿还。
(十一)负责统筹协调国家畜牧科技城建设相关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